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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散之子女为父打著作权官司
作者:单步 宗苑 2004-11-25 08:43:09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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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林散之的作品。为维护亡父著作权,日前,林散之5名子女将河北教育出版社、江苏大百科图书文化实业公司告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万元。
林散之是当代著名书法家、画家、诗人。其草书老辣畅雅,矫健秀润,有“当代草圣”美誉。日前,林散之5名子女到市中级法院诉称,去年,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国书法家全集林散之》,是一本介绍林散之的书籍。书中使用了林散之的作品近200件,其中书法133幅、画2幅、印章11枚、诗词30首及若干文字摘录。江苏大百科图书文化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了这本书。
林老这5名子女认为,公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受法律保护,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同时,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在公民死亡后,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转移。林散之于1990年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权,仍在50年的保护期内。另外,这5人作为林散之的合法继承人,在林散之过世后,应依法享有其作品的相关权利。现两被告未得到他们许可,擅自使用了林散之的作品,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市中级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新闻附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林散之是当代著名书法家、画家、诗人。其草书老辣畅雅,矫健秀润,有“当代草圣”美誉。日前,林散之5名子女到市中级法院诉称,去年,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国书法家全集林散之》,是一本介绍林散之的书籍。书中使用了林散之的作品近200件,其中书法133幅、画2幅、印章11枚、诗词30首及若干文字摘录。江苏大百科图书文化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了这本书。
林老这5名子女认为,公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受法律保护,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同时,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在公民死亡后,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转移。林散之于1990年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权,仍在50年的保护期内。另外,这5人作为林散之的合法继承人,在林散之过世后,应依法享有其作品的相关权利。现两被告未得到他们许可,擅自使用了林散之的作品,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市中级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新闻附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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