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基金会形成的过程
标志着现代基金会起源的第一个历史线索来自于埃及人、希腊人和罗马人对修道院、大学、医院和其他慈善机构的捐赠。尽管中古时期接受捐赠的机构不同于20 世纪的基金会, 其活动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定, 但是, 正是这些古老的机构开始形成的法律和惯例使现代基金会成为可能。在古代, 传统习俗中将家族遗产作为礼物和遗赠送给慈善机构。渐渐地, 掌管慈善机构的教规出现了。这些保护捐赠和捐赠者意愿的手段) ) ) 处理身后财产的遗嘱、衡平法院和信托机制) ) ) 在中世纪后期即已取得合法形式。它们打通了通往现代托管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道路。在17 世纪伊丽莎白女王时代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慈善信托作为习惯法确定下来。
所谓慈善信托, 是一种公正实施的义务, 而不是一个法人机构。它委托一个人( 受托管人) 作为某些特别财产( 托管的财产) 的所有人, 管理这些财产用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被法律承认后, 解决了捐赠财产由私人管理服务于公共目的的问题, 为个体公民创建社会公益财产提供了法律工具。不过, 有两点不尽人意。
第一, 慈善信托并非一个组织只是一种公正义务, 且一旦受托就可以无限期地存在。为了保护这种义务的实行, 协议规定的受托目的不可改变, 也不可筹集公众捐款, 这就会限制这笔公共财产的使用和发展。
第二,慈善信托遵循的是习惯法, 信托声明或协议就是捐赠合法的证明, 无需再履行其他任何法律手续, 法律的保护不够严密。由于将履行公共义务的责任完全落在受托人身上, 使捐赠具有一种隐私性。既可能可以鼓励不愿声张的富人的捐赠, 也可能发生欺骗、管理不善或者滥用的问题。
在慈善信托基础上诞生的现代基金会是现代非营利组织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发明, 它源自美国。对此, 詹姆森·史密斯教授曾指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二十世纪早期慈善事业发生了革命。小约翰·洛克菲勒和一些享有的捐赠人, 其中最著名的有安德鲁·卡内基、格丽特·奥利维亚, 斯洛克姆·塞森,一起创造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慈善机构。
与老式的基金不同,这些新的基金会有明确确定的目标。以永久存在的受委托人委员会或理事会为依托, 其管理方式是私有性的, 而其使命却是服务公众利益, 他们可以使用所掌握的庞大受托财产去建立或支持其他机构。自十九世纪九十年代, 这些捐赠人及其顾问们在慈善事业、事业管理方面进行一系列制度上的试验。他们建立了许多机构, 包括很多卡内斯研究院的特殊基金, 洛克菲勒研究院、理事会、委员会。
现代基金会不再依托信托形式而成为公司化的法人实体, 其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将公司的组织形式用于慈善机构的设立, 不仅在当时而且已经被历史所证明, 这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彻底改变了慈善的传统组织模式, 使捐赠出去的私有财产既保持其私有特征, 同时又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性质。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的这种结构, 使慈善组织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 捐赠人能够/ 赋予受托人及其继任受托人具有重新界定慈善机构目标的责任。
这样的组织形式不仅适用于基金会, 而且适用于一切愿意使用法人治理结构的非营利机构。包括医院、大学、老人院、研究院等等。捐赠人可将其财产以信托声明或协议的方式, 转交给受托人管理。
国外法律中对基金会的界定和分类
对于基金会的法律界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不相同。在同种法律体系中, 各国的法律不同, 界定也不同。
如前所述, 英美法系对于基金会的界定来自信托制度。只是信托制度产生于现代基金会诞生之前。信托财产可以构成一个单独的基金, 受托人根据信托条款和法律给予他的特殊义务例如慈善信托的义务管理、使用或者处分这个基金( 信托财产) 。可见, 信托制度不是为基金会所设立的, 而是基金会这类组织的财产的本质是慈善性质的信托财产, 应该遵循信托制度的基本理念进行管理。
在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是逐渐积累起来的, 所以基金会可以采用慈善信托的形式, 依据信托法不办理正式的法律登记。也可以办理正式结社的法律手续, 以及选择公司的登记形式。这种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 尽管各国对其称呼不同, 有的称为非营利公司或者慈善性公司, 有的称为公众性公司或者有担保的有限公司。
美国没有关于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的法律, 而是用限制或激励程度不同的税法条款来分别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
在大陆法系中, 基金会是私法人性质的公益性财团法人。大陆法系中的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组织体, 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属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 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 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实质在于其财产捐赠( endowment) , 它的设立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公益性的受赠财产形成的财团法人叫做基金会。它依照章程而独立运作, 不受捐助人或者遗嘱执行人的干涉。
对于基金会的分类, 当今世界上基金会的规模最大、组织最多的美国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基金会的资源来源来自私人或者公众, 分成公共类和私人基金会。公共类型基金会资源的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公众的捐助,低于这个比例, 尤其是公众的捐款的支持率低于10%的基金会, 属于私人基金会。另一种分类方法是美国社会惯用的分类方式, 按照基金会发起者的性质, 将基金会分为独立基金会、运作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和公司基金会四类。独立基金会是家族型的, 历史最悠久的洛克菲勒、卡耐基基金会都属此类。运作基金会的历史比较短, 它的资金主要用于自己成立基金会时就决定了的项目而不是分配这些资金给其他非营利组织做项目。社区基金会一开始由几个社区内的中产阶级合伙发起, 在后来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主要由社区公众筹款用于社区发展的公共类型的基金会。公司基金会一般由一个大公司发起, 公司根据规划, 每年将自己的一部分利润放在基金会里运作, 用于公益目的。这类基金会一般由非营利公司法人的身份, 不过对于公司的依赖性是很强的。
根据美国税法的条款, 只要社区基金会完全符合公共慈善机构的标准, 脱离了私人基金会的范畴, 就可以获得最高的免税待遇。而对于私人基金会, 美国的税法规定了一系列譬如规定强制性支出、投资收入税的比例等多项限制条款, 以制约私人基金会可能发生的假公济私、损害公益的行为。
还要注意的是, 在现代, 基金会代表的是公益性财团这类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而不仅限于名称。一些具有基金会性质的组织未必都用基金会作为自己组织登记的名称。例如在美国, 历史悠久的社区基金会在组织名称中还以基金会作为称谓, 而后来成立的同样性质的社区基金会往往选择了其他更有社区特征的名字, 而不再叫某某基金会。还有一些从事公共募捐的慈善机构, 例如美国的联合之路( United Way) , 从未叫过基金会, 却每年筹款30 亿美元以上, 其资金规模和社会影响力远远大于许多的基金会。
还有一种分类, 是根据基金会所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领域进行的。只是, 一般而言, 大型基金会总是从事多个社会服务领域, 因此很难进行单独领域的统计。即便进行也只能看个大概。例如, 根据台湾喜马拉亚基金会对于台湾337 家主要基金会的调查, 按照各个基金会自填服务领域而且进行复选的原则进行统计, 结果是: 文化教育类32. 6%, 社福慈善类22. 4%, 文化艺术类15%, 医疗卫生类8. 2%社区营造类4. 1%其他类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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