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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书法的学习——七、书法欣赏(四)
理性与感性
作者:崔自默 2005-11-15 15:13:23来源:雅昌艺术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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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之为“法”,是因有固有之理在,主要表现为书法传统、规矩、法度等等。书家的个性,表现自家的感性,同时也表现自家的理性。张旭“忽然大叫三五声,满壁纵横千万字”,吴道子“当其下手风雨快,笔所未到气已吞”,都是感性与理性瞬间的美妙结合。感性和理性的差距很大,两者常常分离,然而艺术创作,却要求它们结合在一起。
艺术家的痴狂,便是感性发挥到极至的表现,是其真性情和对艺术执着的外现。东晋顾恺之人称“痴绝”,唐代“颠张醉素”,五代杨凝式“杨疯子”,宋代米芾“米颠”,元代黄公望号“大痴”,倪瓒号“倪迂”,无不如是。蒲松龄自谓“痴且不讳”,“痴”是其感性发挥作用,而“不讳”,则是其理性的结果。
于右任《标准草书·附录》云:“古人论画,谓其无定法而有定理,吾谓书道亦然。法与理异:法可因人之习惯秉质而转移,理则心同而皆同也。”“趣味”,需要 “法”与“理”的支配与调和,否则书法不称其为“法”。
艺术家的痴狂,便是感性发挥到极至的表现,是其真性情和对艺术执着的外现。东晋顾恺之人称“痴绝”,唐代“颠张醉素”,五代杨凝式“杨疯子”,宋代米芾“米颠”,元代黄公望号“大痴”,倪瓒号“倪迂”,无不如是。蒲松龄自谓“痴且不讳”,“痴”是其感性发挥作用,而“不讳”,则是其理性的结果。
于右任《标准草书·附录》云:“古人论画,谓其无定法而有定理,吾谓书道亦然。法与理异:法可因人之习惯秉质而转移,理则心同而皆同也。”“趣味”,需要 “法”与“理”的支配与调和,否则书法不称其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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