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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书法的认识——五、文艺批评科学观(三)

标准、辩论以及合同

作者:崔自默 2005-11-15 14:50:16来源:雅昌艺术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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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思想意识和评判事物的方法,取决于很多因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而最终都经由主观方面表现出来。

  标准,是艺术批评中最最要紧的问题。没有统一的大家都认可的标准,是艺术批评始终不能人人满意的根由。人人都有角度、立场、方法、标准,而且,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的不同,其针对性随之发生变化。

  关于艺术问题的矛盾,主要产生于持不同标准的辩论者之间。《庄子》谓:“圣人议而不辩”,“故分也者,有不分也;辩也者,有不辩也”,“辩也者,有不见也”(齐物论第二);“言而足,则终日言而尽道;言而不足,则终日言而尽物。道,物之极,言默不足以载。非言非默,议有所极”(则阳第二十五);“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天下第三十三)。艺术问题,永远有辩论的可能和必要,便是有些东西大家难以共同认可,谁也不服谁。

  物品交易中,一种双方都认为可靠的方法之一,就是签订合同。艺术批评,标准的建立,条件的理清,类似与双方签定一份合同。一旦大家能确定一个都认同的标准,签订评判的“合同”,也许就不会再发生辩论。事实上,大家看问题的方法不可能一样,批评的标准不可能统一,所以辩论会一直发生。站在鸡蛋侧面的人,不会想到和相信鸡蛋还有两头,同样,站在鸡蛋两头的人,也不承认和愿意到侧面看看,这无疑会造成恒的误会。倘若都认同鸡蛋有侧面和两头这个事实,双方也就和解而没有什么论辩的必要了。事实上,正在热争的双方,态度都主观而绝对,都死咬住自己眼前的这一端,弃宏观和客观于不顾;双方的道理都明摆着,所以都妄想让对方首先承认自己这一端的存在与正确、斥责对方应该放弃偏见,谁也不愿首先妥协,于是不欢而散、论辩无果。

  对于艺术的评判,一点也不比观察鸡蛋简单,更像摸大象的一群瞎子,说柱子、墙壁、绳子、蒲扇,都对,因为他们分别摸到的是大象的腿、侧身、尾巴和耳朵。可惜得很,很多人的观念有时是十分固执的,当他们听到一个新观念时,不待细听其内容,就开始准备否定了。

  艺术水准的评判,之所以发生异议,大多也是没有一个“合同”,虽然这个“合同”并不是不能事先签定的,比如,对传统的认识、对创新的理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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