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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的价格博奕——信息不对称 拍卖商居有利位置(一)

作者:郑鑫尧 2005-08-29 15:57:01来源:雅昌艺术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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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交易)方式,与普通交易中买方与卖方对手交易的情况相比,拍卖交易方式的特征是当事人有三方,除买方和卖方外,还有中介方即拍卖商。拍卖会上,凡是商品成交,买主一定是出价最高者,这是游戏的规则。当然,最高价并非就是高价、天价。有时候,拍卖师再三吆喝,“忽悠”竞买人应价,也未必有人会上当。拍卖毕竟是一种买卖,与普通交易相比,价格博奕的现象更为精彩。

  在当代的拍卖会上,尤其是艺术品交易中,由经纪人代理买方竞买的现象是常见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由于某种缘故买方不能亲自出席拍卖会。譬如说,他或她居住在国外,或碰巧那时有更重要的事,或刚好生病,或担忧安全或税务问题,因而不愿在拍卖会上公开露面。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会派遣经纪人、或直接委托拍卖商代他出价,参与竞买。

  委托拍卖商竞买是拍卖的一种交易惯例。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商处于一种略占优势的地位。因为拍卖商知道卖方(委托人)要求的最低价钱(底价),也晓得买方愿意出多少钱买下这件东西。譬如说,有一件中国清花瓷瓶(底价9万元),拍卖商估计可在10万到12万元之间成交。假设一个买方因事不能出席拍卖会,委托拍卖商叫价,他告诉拍卖商,他的最高出价是12万元。我们再假设,那天没有其他人看中这件拍卖品(这种情况经常发生)。照理说,这件拍卖品就应该会以9万元的底价成交,卖给委托拍卖商出价的那位买主。在此情况下,卖方(委托方)收到8.1万元(10%即9000元用于支付佣金),而拍卖商则收取的佣金是2×9000,即1.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商就算尽了它对买卖双方的责任。然而,许多情况下,事情的结果并非如此。

  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拍卖商不可能同时取悦买主和卖主,让双方都感到满意。站在卖方的立场,拍卖品能卖到愈高的价钱愈好,而买方却拼命压低价钱,希望以最低价格(底价)成交。重要的是,在拍卖交易中,拍卖商与卖方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件东西卖的价钱愈高,拍卖行抽取的佣金也就愈多。在以上所举的例子中,如果那件东西以12万元成交,卖方将会收到10.8万元(12万元减10%),买方必须付出13.2万元(12万元加10%),而拍卖行则收取2.4万元佣金(2×12000)。由此可见,拍卖商掌握了买卖双方的信息,假如其在交易中“利”字当头,告诉委托人说清花瓷瓶12万成交,获利就可多6000元。

  凡是拍卖商都说这种事不会发生,即便是老牌的苏富比和佳士得。他们声称,如同伦敦商业中心和纽约华尔街的银行,他们拥有一套固若金汤的制度,防止舞弊。但是,业内人士知道,拍卖交易中不存在什么固若金汤的预防措施,很多时候依靠的是拍卖商的个人品格。因为,拍卖商必须知道每一个编号的拍卖品底价是多少;有没有买主委托出价;委托出价是多少。因此,拍卖商想获得“偏”利,机会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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