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私人捐赠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与文物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其中《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也可作参考,其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实际工作中,我国对捐赠文物给国有博物馆行为的主要奖励有:授予捐赠证书,根据情况给予捐赠人复制品或照片等纪念物,根据捐赠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捐赠品的数量,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捐赠物展出时都标明捐赠者姓名,其中重大贡献和功绩者,报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举办文物专题展览,列为特藏集中展览,拍摄电影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宣传表扬;邀请参加馆内学术活动,参观陈列,聘请参加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等等。
当前我国文物捐赠的激励机制,更多强调的是精神激励,对于物质奖励则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除了境外捐赠及归还的文物可以免除文物进口时的税收之外,国内缺乏系统的税收优惠制度,可以长期有效地鼓励个人或社会团体捐赠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2002年)的政策,为促进境外文物的回流大开方便之门。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内收藏的规模也开始急剧扩大,很多个人和社会团体,拥有的文物无论数量、质量都蔚为大观。对于国内存量不少的合法文物,也应当与时俱进地制订出配套的主动性的优惠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与文物定级相配套的专门的文物捐献税收折合计算办法,通过文物价值的估测,评估捐赠的等级,建立文物捐赠折合免税或者退税的激励机制。这将很大程度地调动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赠文物的积极性。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更为重要的是,国有博物馆可以节省数额巨大的文物购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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