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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独立影像年度展影展章程

作者:本网记者 2007-05-22 16:19:21来源:雅昌艺术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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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影展总则

  1.1 名称 第四届中国独立影像年度展(2006—2007)
  英文缩写 CIFF

  1.2 地点 中国南京市

  1.3 时间 影像年度展日期: 2007年5月17—21日
  报名参赛截止日期: 2007年3月31日

  1.4 组织机构
  主办:南视觉美术馆
  策划:辟邪工作室(南京)
  协办:南京相关高等院校

  1.5 主旨
  第四届中国独立影像年度展(2006—2007)(以下简称CIFF)由国内各高校影像学术研究群体和工作室策划、筹备、组织,并得到民间艺术机构的资助,依托于高等艺术院校为发展基地,举办的民间独立影像展映活动。

  作为一个跨年度的非赢利性民间独立影像活动,CIFF关注中国民间影像的发展进程,致力于民间影像的收集、整理、研究,以促进民间影像工作者及其相关研究组织彼此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1.6 项目设置
  本届CIFF设有以下五个单元:CIFF剧情片竞赛单元、“新青年”短片竞赛单元、CIFF纪录片展映单元、国际影片特映单元、文献影片特映单元。

  第2章 参展须知

  2.1 每位向CIFF组委会报名参赛者请事先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参赛表格,参赛表格包括一份作品档案,一份作者档案。
  网址:www.arts2021.com(2021艺术网)
     b2467.xici.net(后窗看电影)

  2.2 每位向CIFF组委会报名参赛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2.2.1 两套中文字幕版的作品DVD 拷贝,若有英文字幕版请另外单独提供一套DVD 拷贝。

  2.2.2 一幅作者肖像近照、一幅作者工作照、每件报名作品的两幅剧照。

  2.2.3 一套填写完整的参赛表格,包括一份作品档案,一份作者档案。若有其他相关资料,可以增补附页或另附。

  2.3 以上资料请包装完善,于 2007 年3月31日 前寄出(以邮戳为准)。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10号楼
  南视觉美术馆,钱婷婷(收)
  邮编:210024
  电话:025—8373 9973
  传真:025—8360 2329
  电子信箱:chinaiff@yahoo.com.cn
  网址:www.chinaiff.org

  2.4 上述材料寄出同时,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CIFF组委会,告之材料邮寄之时间和邮寄之内容。

  2.5 参加CIFF所发生的一切邮寄费用由作者自行承担,上述材料在邮寄过程中若有遗失和损坏,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所有报名参赛的 DVD 拷贝将由CIFF影像档案馆存档(若需要退还者,请在参赛表格选项中特别勾选注明),CIFF影像档案馆所藏资料不公开对外,仅供少数专家学者作内部研究使用。CIFF组委会郑重承诺: 除非在得到作者特别授权之条件下,对参赛的影像作品不作任何拷贝;影展结束后,亦不做任何公开放映。

  2.7 本届CIFF无须任何报名费。

  第三章 竞赛单元

  3.1 本届CIFF的竞赛单元,包括CIFF剧情片竞赛单元和“新青年”短片竞赛单元。CIFF组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剧情影片作品(包括具有实验性倾向的剧情作品)和短片作品,从中各评选 10部入围作品,参与CIFF剧情片竞赛单元及“新青年”短片竞赛单元的竞赛与放映。

  3.2 符合下列要求的影像作品将有资格参加CIFF竞赛单元。

  3.2.1 报名人确认其参加CIFF剧情片竞赛单元的影像作品为长度超过60分钟的剧情影片(包括具有实验性倾向的剧情作品)。

  3.2.2 报名人确认其参加“新青年”短片竞赛单元的影像作品为长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剧情影片(包括具有实验性倾向的剧情作品)。

  3.2.3 参赛影像作品必须为 2005年1月1日 之后完成。

  3.2.4 报名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地区)。

  3.3 报名参赛期限为2007年2月1日 至 2007 年3月31日

  3.4 初评委员会将通过正式程序从所有参赛作品中评选出竞赛单元的入围影片。各有 10 部影像作品将被提名参加两个竞赛单元。

  3.5 入围者将获得CIFF组委会颁发的提名奖证书;CIFF组委会将邀请所有被提名的影像作者出席CIFF影展,并在本人作品放映后,与观众做现场交流讨论。CIFF组委会将为入围影像作品的作者提供部分交通和食宿资助。

  3.6 为统一放映制式,保证高质量的观影效果,入围影像作品的作者请提前寄送或者自带 DV/DVCAM/Digital Betacam ( PAL)录像带,供影像展放映所用。此DV/DVCAM/Digital Betacam 录像带待影展结束即归还作者,CIFF组委会郑重承诺不做任何拷贝。

  3.7 入围作者应同意CIFF组委会将其作品的部分内容(不超过3分钟)用于CIFF宣传片使用;应同意CIFF组委会将其照片(剧照和工作照)用于影像展手册、网站或其它宣传工作。应同意CIFF组委会将其影像作品在国内其他地方做巡展。

  第四章 评奖规章

  4.1 本规章由CIFF组织委员会制定,本年度有效,内容包括CIFF初评组织方法和评奖规则,终评组织方法和指导性规则。

  4.2 初评委员会由组委会成员五至七人组成。该委员会包括CIFF主要组织者、策划者。亦包含部分相关媒体工作者、影像作品作者。初评委员会具体成员的组成名单将于   2007年3月31日征集作品结束后,对外公布。

  4.3初评委员会除正常工作会议之外,集中初评工作会议应于作品征集结束后的十五天内进行,为期五天。该会议的主要工作为:确定入选终评的名单;确定终评委员会的名单。

  4.4 初评方式为集体观看作品、集体讨论、独立投票、确定入围名单。确定的入围名单将在相关网站公布,并由组委会在一周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相关作者。

  初评会议就组委会建议的终评委员名单和组织形式展开讨论,确定名单后一周内在相关网站公布。

  4.5 初评委员会为临时机构,在初评结束后解散。组委会主席兼任初评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初评工作的组织、以及本规章条款的解释。同时也负责向终评委员们解释本章程、保证衔接顺畅。

  4.6 终评委员会由五人组成。他们必须以中文为母语、在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建树和社会公望。该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在职业、年龄、性别、地域等方面呈现多样性的特点。终评委员会五人内部选举一人为主席,负责协调内部事务、对外解释评奖规则、对内明确评奖规则,并在内部讨论万一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拥有仲裁权。

  4.7 终评委员会的工作时间为影展的全部时间。具体会议为期三天。全体委员集体观看作品,评出结果,提交给组委会并负责颁奖工作。

  4.8 终评委员会在两个竞赛单元的各10部被提名作品中,将选出四部获奖影片,分别授予奖金、奖牌和获奖证书。
  CIFF剧情电影长片竞赛单元
  大奖一名,奖金1万圆人民币
  评委会奖一名,奖金5千圆人民币
  “新青年”短片竞赛单元
  短片奖一名,奖金5千圆人民币
  处女作奖一名,奖金5千圆人民币

  第五章 展映单元

  5.1 本届CIFF设置纪录片展映单元, CIFF组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纪录片作品,从中各评选 10部优秀佳作,作为CIFF十佳纪录片在影展期间放映。

  5.2 符合下列要求的影像作品将有资格参加CIFF竞赛单元。

  5.2.1 报名人确认其参加纪录片展映单元的影像作品为纪录片。

  5.2.2 参赛影像作品必须为 2005年1月1日 之后完成。

  5.2.3 报名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地区)。

  5.3 报名参赛期限为2007年2月1日 至 2007 年3月31日。

  5.4 初评委员会将通过正式程序从所有参赛纪录片作品中评选出纪录片展映单元的入围影片。共10 部纪录片作品将被提名为本届CIFF十佳纪录片,参加纪录片展映单元。

  5.5 CIFF十佳纪录片将获得组委会颁发的提名奖证书;组委会将邀请CIFF十佳纪录片作者出席影展,并在本人作品放映后,与观众做现场交流讨论。组委会将为CIFF十佳纪录片作者提供部分交通和食宿的资助。

  5.6 为统一放映制式,保证高质量的观影效果,CIFF十佳纪录片的作者请提前寄送或者自带 DV/DVCAM/Digital Betacam ( PAL)录像带,供影像展放映所用。此 DV/DVCAM/Digital Betacam 录像带待影展结束即归还作者,CIFF组委会郑重承诺不做任何拷贝。

  5.7 CIFF十佳纪录片作者应同意CIFF组委会将其作品的部分内容(不超过3分钟)用于CIFF宣传片使用;应同意CIFF组委会将其照片(剧照和工作照)用于影像展手册、网站或其它宣传工作。应同意CIFF组委会将其影像作品在国内其他地方做巡展。

  第六章 特映单元

  6.1 本届CIFF设置两个特别放映单元, 分别为国际影片特映单元和文献影片特映单元。

  6.2 国际影片特映单元将在全球范围内征集具有学术研究价值、具有独立精神的优秀影像作品,为国内参赛影像作者、大专院校学生提供观摩和讨论之机会。

  6.3 文献影片特映单元将在国内征集具有历史文献价值的、具有独立精神的优秀影像作品,面向相关专家、学者、参赛影像作者作为内部放映。

  第七章 特别声明

  7.1 所有参赛作品不能侵犯他人作品之版权,对于有版权纠纷的作品,CIFF组委会有权要求其退出本届影展。CIFF对此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所有参赛作品不能侵犯第三方个人或团体之名誉权。

  7.3 所有参赛作品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现行法律抵触。

  7.4 CIFF组委会保留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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