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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需要加强保护

作者:吴允波 2007-07-03 10:28:53来源:山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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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洪庆经多年搜集,出版了《滨州民间剪纸》一书。后来他发现刘思智出版的图书中大量引用了他书中的照片和文字,随即将对方告上法庭。一审后刘思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刘思智侵权成立的判决。至此,被业界称为“齐鲁民间艺术维权第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同时,民间艺术如何保护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民间艺术的研究者,从1981年起,滨州乡土艺术博物馆馆长张洪庆就对民间剪纸作品进行搜集整理。1988年6月,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了他的《滨州民间剪纸》一书。书中介绍了剪纸艺术的起源等内容,收录了张洪庆整理的230幅剪纸作品照片。2003年8月,滨州学院美术系主任刘思智出版了《黄河三角洲民间美术研究》一书,2005年8月又出版了《滨州剪纸民俗》一书。张洪庆认为,刘思智的两本书中,共有200幅照片和5000字系抄袭自己《滨州民间剪纸》一书,随即将刘思智告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滨州民间剪纸》一书是汇编作品,张洪庆作为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刘思智在公开发行的书中大量使用张洪庆书中的作品,已经构成对其著作权的损害。因此,一审判决刘思智停止侵犯张洪庆著作权的行为,在省级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张洪庆经济损失40000元、其他律师费和购买侵权书的费用等共计3021元。

  一审判决后,刘思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思智认为,《滨州民间剪纸》一书是汇编作品。作为汇编作品的作者,张洪庆仅对书中汇编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享有著作权。素材本身的著作权属于作品作者,张洪庆对汇编素材不享有著作权,自己使用部分素材不侵犯张洪庆的著作权。自己在两本书中引用了《滨州民间剪纸》一书的部分文字属实,但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行为。

  本案涉及民间艺术保护的几个问题,成为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一是对于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是否拥有著作权?二是由于民间艺术的研究者很多,对于同一研究对象,文字上难免会出现雷同,是否属于侵权?三是涉及民间艺术作品的侵权,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滨州民间剪纸》是作者在对大量民间剪纸进行收集、研究、筛选后,系统地以图集形式介绍滨州地区民间剪纸艺术,独立创作完成的一部汇编作品。张洪庆将收集的剪纸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论述,汇编过程中,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由于选择范围有限,同是研究民间剪纸的书籍,可能会出现雷同,但不说明抄袭不可避免。基于借鉴而出现的一致之处与基于抄袭而字字相同是有区别的。法院认定,《黄河三角洲民间美术研究》有2000字和35幅照片出自《滨州民间剪纸》,《滨州剪纸民俗》中有1000字和165幅照片出自《滨州民间剪纸》,均构成了侵权。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参照侵权方获利或者被侵权方的损失来确定。而在本案中,张洪庆没有提供被侵害所遭受的具体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刘思智侵权获利的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涉案书籍的内容,侵权方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额40000元。省高院认为,在本案中这一数额比较合适。最后,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业界广泛关注的这一民间艺术侵权案尘埃落定,但关于民间艺术的保护问题才刚刚引起人们的关注。省城律师张磊认为,大量的民间艺人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如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戏曲作品、表演作品等。但由于多数民间艺人缺乏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等原因,往往被随意侵权而得不到制止。对于研究民间艺术的作品,也往往被认为作者只是起到了搜集整理作用,对于内容本身可以随便引用。这种错误的观点,也导致研究民间艺术的作品屡屡被侵权。他说,对于民间艺术作品及研究民间艺术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值得全社会重视和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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