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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工程藏友会章程
2006-03-18 11:12:16来源: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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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于2003年7月5日正式启动,其宗旨是抢救流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为顺应海外中国文物回流、藏宝于民的趋势,本专项基金成立“国宝工程藏友会”,本着通过民间收藏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的原则,为热爱中国文物、热衷古董艺术品收藏的藏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一、总 则
1、名称:国宝工程藏友会,简称:藏友会。
2、宗旨:为收藏家服务、为藏宝于民服务、为海外文物回流服务。
3、管理机构: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七号楼民进大厦404室
电话:010-64656424 传真:010-64656434 邮编:100016
电子邮件:news@relicsrecovery.org
二、组织机构
1、藏友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2、藏友会设顾问委员会,由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顾问、特别邀请的文物鉴定专家、著名收藏家、社会知名人士、著名艺术家以及收藏协会、鉴定机构、拍卖公司、博物馆、文物商店等机构的人士组成。
3、藏友会设会员管理部、信息联络部、宣传公关部等日常办公部门。
三、常规活动和服务项目
1、组成海外淘宝团,组织会员前往国外进行文物艺术品考察、鉴赏、收藏、拍卖等活动。
2、安排会员与国外的收藏机构、收藏家、古董店等机构进行直接的交流,为会员进行藏品交易创造便利、可靠的条件。
3、由藏友会顾问为会员提供藏品鉴定服务以及收藏鉴赏、投资等方面的培训。
4、会员从海外购回的文物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归档登记后,颁发海外回流文物证明。
5、组织会员开展藏品鉴赏交流活动,安排会员参加收藏鉴赏类电视节目,为会员组织专场拍卖会和专题宣传、展览、展示。
6、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收藏、鉴赏、展览、拍卖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7、组织会员与藏友会顾问进行座谈、交流、联谊等活动。
8、根据会员的需求,为会员量身定制相关服务和活动项目。
四、会员
1、认同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的宗旨以及本章程,积极参加藏友会的活动,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批准后,即可成为藏友会会员。
2、加入藏友会,会员无需交纳会费。
3、会员资格为终身制,但会员有退出的权利。
4、会员参加藏友会的活动有优先权,享受相关服务可优惠。
5、会员参加藏友会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会员有维护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声誉和权益的义务。
6、未经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授权和许可,会员不得以藏友会名义单方面开展活动。
7、对于会员在藏友会的活动中从海外购回的文物,会员有主动要求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登记建档的义务,否则将不予颁发海外回流文物证明。
8、收藏协会以及其他收藏组织和机构,可成为藏友会团体会员。
9、对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将受聘成为专项基金和藏友会的顾问。
五、附则
1、在征询藏友会顾问和会员意见的基础上,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3、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2006年3月18日
一、总 则
1、名称:国宝工程藏友会,简称:藏友会。
2、宗旨:为收藏家服务、为藏宝于民服务、为海外文物回流服务。
3、管理机构: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七号楼民进大厦404室
电话:010-64656424 传真:010-64656434 邮编:100016
电子邮件:news@relicsrecovery.org
二、组织机构
1、藏友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2、藏友会设顾问委员会,由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顾问、特别邀请的文物鉴定专家、著名收藏家、社会知名人士、著名艺术家以及收藏协会、鉴定机构、拍卖公司、博物馆、文物商店等机构的人士组成。
3、藏友会设会员管理部、信息联络部、宣传公关部等日常办公部门。
三、常规活动和服务项目
1、组成海外淘宝团,组织会员前往国外进行文物艺术品考察、鉴赏、收藏、拍卖等活动。
2、安排会员与国外的收藏机构、收藏家、古董店等机构进行直接的交流,为会员进行藏品交易创造便利、可靠的条件。
3、由藏友会顾问为会员提供藏品鉴定服务以及收藏鉴赏、投资等方面的培训。
4、会员从海外购回的文物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归档登记后,颁发海外回流文物证明。
5、组织会员开展藏品鉴赏交流活动,安排会员参加收藏鉴赏类电视节目,为会员组织专场拍卖会和专题宣传、展览、展示。
6、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收藏、鉴赏、展览、拍卖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7、组织会员与藏友会顾问进行座谈、交流、联谊等活动。
8、根据会员的需求,为会员量身定制相关服务和活动项目。
四、会员
1、认同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的宗旨以及本章程,积极参加藏友会的活动,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批准后,即可成为藏友会会员。
2、加入藏友会,会员无需交纳会费。
3、会员资格为终身制,但会员有退出的权利。
4、会员参加藏友会的活动有优先权,享受相关服务可优惠。
5、会员参加藏友会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会员有维护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声誉和权益的义务。
6、未经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授权和许可,会员不得以藏友会名义单方面开展活动。
7、对于会员在藏友会的活动中从海外购回的文物,会员有主动要求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登记建档的义务,否则将不予颁发海外回流文物证明。
8、收藏协会以及其他收藏组织和机构,可成为藏友会团体会员。
9、对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将受聘成为专项基金和藏友会的顾问。
五、附则
1、在征询藏友会顾问和会员意见的基础上,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3、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200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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