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正文
从“刘向东状告嘉德国际拍卖行”看中国艺术的法律保护
作者:张光华 2007-09-26 11:47:55来源:雅昌艺术网专稿
A-
A+
1985以来的20多年内,中国当代艺术不仅一直保持着茁壮的生命力和旺盛的创造力,更是气势汹汹的涌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仅在嘉德、诚轩、保利、瀚海、华辰、荣宝等大型拍卖中连连攀升、惊曝天价,更是在嘉士德和苏富比等世界拍卖巨头的拍卖和收藏排行榜上占据着重要位置。然而从2005年5月嘉德春拍结束到2006年8月,一场由“刘向东状告嘉德国际拍卖行”引发的关于艺术家权誉保障大讨论的持续升温,向全社会发出了关注艺术家著作权、制定和完善艺术法的强烈呼吁。
在2005年嘉德春拍中,第0052号《89现代艺术展》作品(十五幅:52-1 丁方,《呼唤与诞生之一》,1986年,布面油画,120×180cm ;52-2 渠岩,《红色人体(三联)》,布面油画,174×106.5×3cm;52-3 丁德福,《作品88号》,1988年,布面油画,105.5×138cm;52-4 马刚,《无题》,布面油画,179×198cm;52-5 马刚,《无题》,布面油画,198×179cm;52-6 张立涛,《一瞬间》,布面油画,118×91cm;52-7 戴光郁,《此是彼》,布面油画,150×112cm;52-8 汪江,《珍爱旧人》,1987年 ,《木板油画》,181.3×92cm;52-9 汪江,《无题(四幅)》,1987年,木板油画,200×200cm;52-11 刘向东,《哲学手稿》,1985年,布面混合材料,168×198cm;52-10 祝锡昆,《无题(四幅)》,布面油画,145×145cm;52-12 孔翔,《白夜》, 1988年,布面油画,117×108cm;52-13 毛旭辉,《东日意向》,168×168cm;52-14 毛旭辉,《私人空间•自娱》,1988年,纸板油画,75×91.5cm;52-15 毛旭辉,《信号》,1988年,纸板油画,75×100.5cm)(1985-1988年,尺寸不一,估价:RMB 600,000-1,000,000)中包含的这十五件作品,具是1985-1988年间创作完成并参加了“89现代艺术展”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作品,载附着中国现代艺术运动的历史和现代艺术精神的灵魂,但是却以110万元的低价成交。这个成交价格不仅引起了观众尤其是所涉艺术家的关注,因为这个价格低的超乎人们的预料。正当大家探寻其中原因的时候,刘向东向媒体揭示了隐藏在这个价格背后的原因。原来上述15幅作品中,除少数一两件作品的作者已经收到过稿酬外,其余的都属于是在89现代艺术大展结束后流失的作品,且大多是在1989年现代艺术大展后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暂时搁置它处时丢失的。为了讨回自己的作品,2006年5月刘向东将北京嘉德拍卖行告上了法庭。
刘向东的诉讼请求是原物返还,按照法律程序,他的诉讼请求是可以成立的。首先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些作品作为动产,既没有通过公示也没有通过赠与方式进行过物权的转移,所以它们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作者,如果该标的物的委托人拿不出该标的物的委托处分权证明,那就说明他的拍卖行为是非法的。进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获得稿酬权,但是现在,作为这些艺术品的附加值,也随同作品的流失而转移到了其他人的手中,作者已经完全失去了自己的劳动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物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根据上述《拍卖法》的规定,唯一能证明第0052号《89现代艺术展》作品不是被非法拍卖的方法就是,委托人向观众出示他对标的物拥有处分权和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和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嘉德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应该出示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尽到核实等相关注意义务的证明材料。然而,事到如今,我们依然没有看到这些证明材料的出现。由此可以断定,这场拍卖的非法性。我们也由此可以质疑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清洁度。
其次,0052号作品的拍卖人和据说为网上皮包公司的委托人,之所以可以这样明目张胆的“贩卖”他人的作品,缘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包括广大艺术家在内的民众对法律程序的不介入。就拿这个案件来说,刘向东以自己的艺术作品在没有转让著作权、没有获得任何稿酬、没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嘉德拍卖行非法拍卖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嘉德国际拍卖行返还其被拍作品。但是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认定被告主体有误为由,驳回刘向东的上诉,原因是在这个拍卖过程中,嘉德公司不是此标的物的占有人,而是善意取得第三人,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法律程序,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公平的,法庭毕竟是一个讲证据重程序的地方,被告不成立,起诉就无效。那么,要想把官司打下去,把权利维护下去,刘向东应该怎么做呢?他应该重新书写起诉状,被告“89现代艺术大展”组委会或主要负责人和送拍人陈义丰,第三人嘉德国际拍卖行,诉讼事由为被告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请求作价补偿。因为刘向东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89现代艺术大展”组委会或主要负责人是此标的物的代为保管人,也是无权处分人和标的物流失或转让的第一责任人;在没有转让公示的前提下,陈义丰作为委托拍卖人即标的物的转让人,也是当然被告;嘉德拍卖行也要进行善意第三人举证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但是,刘向东迟迟没有再次提起上诉,原因是,在传统的以道德判断为标准的观念中,法庭上的被告都是坏人,而忽略了法庭只是一个判断事实真相的地方。而且,这个案件是中国现当代艺术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它本身并不涉及对任何人的道德判断。但是,出于认识上的误区和江湖义气,刘向东始终没有走出这一步。对于其他几位同样是受害者的艺术家,或者是出于对法律业务的不熟悉,或者是出于对社会制度的悲观态度,或者是个人生活经验中的消极思想,也始终没有联合起来打一场维权战,而把挑战艺术生存秩序的艰巨使命留给了刘向东一个人,“合”字虽然不好写,但是社会问题更需要每一个利益相关的社会成员的共同援助才可以唤起更高的社会关注程度。正如法律专家所说的,中国关于艺术作品、文学作品保护的部门法规法条有很多,但是艺术家却不懂得用,这与艺术界向来散漫、不讲秩序的习惯是由直接原因的。
政府的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虽然近几年也逐渐认识到现当代艺术在中国文化产业建设中的“重量级”意义,然而他们依然忽视现代艺术在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年中经济和文化巨变对民众的思想、物质生活造成巨大冲击而充满矛盾的社会中,对各种矛盾和痛苦的揭示和折射,进而抚慰观众心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透镜般的作用。不能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艺术管理制度,维护艺术市场的有序发展,政府的这个失误不仅导致了大量“国宝”的向外流失,也使得当代艺术这一巨大的文化产业市场在没有良好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无序甚至畸形发展,助长了艺术侵权事件的屡屡发生。
隐患险于明火。“刘向东状告嘉德国际拍卖行”的事件并非偶然,也并不孤立。过去的几年内不断有艺术作品的侵权新闻发生,引起艺术界的阵阵聒噪,比如说1999年蔡国强参加第四十八届威尼斯双年展的作品《威尼斯收租院》引发关于《收租院》著作权的问题(没有形成诉讼);1989年在中国美术馆发生的枪击作品《对话》,因为没有现场公证而遗留了一场延续至今的著作权口水战;《为无名山增高一米》也因为中国没有严谨合理的对行为艺术作品及作品的照片保存介质的保护规定,而被复制;等等。这几个事件只是刚好因为当事人的觉醒才浮出水面而已。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只是那些艺术家依然在沉默,因为他们知道喊出来也不能被救助,或者说他们根本就不信任当下的艺术法律制度。这种由于制度的落后与缺陷造成的艺术家对法律和制度的不信任,才是中国当代艺术环境面临的真正的困难。
要解决这种矛盾,除了政府从国家整体民主法治制度的改革入手,在促进文化艺术产业领域的秩序建设以外,艺术家自身观念的转变才是更重要的。我们要建立艺术法律新秩序,首先必须从思想上改变对法律判断的看法,法律做出的判定只是实事判断而非道德判断,对于一些是非难辨的纠纷来说,要接受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方式。要认识法律在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要加强自己的法律基础知识;其次,要培养需求型人才,主要是跨学科的综合性人才;最后,也是很重要的就是,可以引进基金会制度,设立专门研究艺术品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专项基金,用来培养专业人才、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利。刘向东已经对这一点有了深切的认识,他说这次打官司不是为了钱,但是如果胜诉,他将把所得赔偿钱款,捐献出来,成立一个艺术与法的基金会,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本文参加”新艺术,新批评:新一代批评家论坛”的论文)
本文曾发表于《画刊》第9期
在2005年嘉德春拍中,第0052号《89现代艺术展》作品(十五幅:52-1 丁方,《呼唤与诞生之一》,1986年,布面油画,120×180cm ;52-2 渠岩,《红色人体(三联)》,布面油画,174×106.5×3cm;52-3 丁德福,《作品88号》,1988年,布面油画,105.5×138cm;52-4 马刚,《无题》,布面油画,179×198cm;52-5 马刚,《无题》,布面油画,198×179cm;52-6 张立涛,《一瞬间》,布面油画,118×91cm;52-7 戴光郁,《此是彼》,布面油画,150×112cm;52-8 汪江,《珍爱旧人》,1987年 ,《木板油画》,181.3×92cm;52-9 汪江,《无题(四幅)》,1987年,木板油画,200×200cm;52-11 刘向东,《哲学手稿》,1985年,布面混合材料,168×198cm;52-10 祝锡昆,《无题(四幅)》,布面油画,145×145cm;52-12 孔翔,《白夜》, 1988年,布面油画,117×108cm;52-13 毛旭辉,《东日意向》,168×168cm;52-14 毛旭辉,《私人空间•自娱》,1988年,纸板油画,75×91.5cm;52-15 毛旭辉,《信号》,1988年,纸板油画,75×100.5cm)(1985-1988年,尺寸不一,估价:RMB 600,000-1,000,000)中包含的这十五件作品,具是1985-1988年间创作完成并参加了“89现代艺术展”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作品,载附着中国现代艺术运动的历史和现代艺术精神的灵魂,但是却以110万元的低价成交。这个成交价格不仅引起了观众尤其是所涉艺术家的关注,因为这个价格低的超乎人们的预料。正当大家探寻其中原因的时候,刘向东向媒体揭示了隐藏在这个价格背后的原因。原来上述15幅作品中,除少数一两件作品的作者已经收到过稿酬外,其余的都属于是在89现代艺术大展结束后流失的作品,且大多是在1989年现代艺术大展后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暂时搁置它处时丢失的。为了讨回自己的作品,2006年5月刘向东将北京嘉德拍卖行告上了法庭。
刘向东的诉讼请求是原物返还,按照法律程序,他的诉讼请求是可以成立的。首先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些作品作为动产,既没有通过公示也没有通过赠与方式进行过物权的转移,所以它们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作者,如果该标的物的委托人拿不出该标的物的委托处分权证明,那就说明他的拍卖行为是非法的。进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获得稿酬权,但是现在,作为这些艺术品的附加值,也随同作品的流失而转移到了其他人的手中,作者已经完全失去了自己的劳动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物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根据上述《拍卖法》的规定,唯一能证明第0052号《89现代艺术展》作品不是被非法拍卖的方法就是,委托人向观众出示他对标的物拥有处分权和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和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嘉德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应该出示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尽到核实等相关注意义务的证明材料。然而,事到如今,我们依然没有看到这些证明材料的出现。由此可以断定,这场拍卖的非法性。我们也由此可以质疑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清洁度。
其次,0052号作品的拍卖人和据说为网上皮包公司的委托人,之所以可以这样明目张胆的“贩卖”他人的作品,缘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包括广大艺术家在内的民众对法律程序的不介入。就拿这个案件来说,刘向东以自己的艺术作品在没有转让著作权、没有获得任何稿酬、没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嘉德拍卖行非法拍卖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嘉德国际拍卖行返还其被拍作品。但是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认定被告主体有误为由,驳回刘向东的上诉,原因是在这个拍卖过程中,嘉德公司不是此标的物的占有人,而是善意取得第三人,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法律程序,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公平的,法庭毕竟是一个讲证据重程序的地方,被告不成立,起诉就无效。那么,要想把官司打下去,把权利维护下去,刘向东应该怎么做呢?他应该重新书写起诉状,被告“89现代艺术大展”组委会或主要负责人和送拍人陈义丰,第三人嘉德国际拍卖行,诉讼事由为被告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请求作价补偿。因为刘向东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89现代艺术大展”组委会或主要负责人是此标的物的代为保管人,也是无权处分人和标的物流失或转让的第一责任人;在没有转让公示的前提下,陈义丰作为委托拍卖人即标的物的转让人,也是当然被告;嘉德拍卖行也要进行善意第三人举证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但是,刘向东迟迟没有再次提起上诉,原因是,在传统的以道德判断为标准的观念中,法庭上的被告都是坏人,而忽略了法庭只是一个判断事实真相的地方。而且,这个案件是中国现当代艺术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它本身并不涉及对任何人的道德判断。但是,出于认识上的误区和江湖义气,刘向东始终没有走出这一步。对于其他几位同样是受害者的艺术家,或者是出于对法律业务的不熟悉,或者是出于对社会制度的悲观态度,或者是个人生活经验中的消极思想,也始终没有联合起来打一场维权战,而把挑战艺术生存秩序的艰巨使命留给了刘向东一个人,“合”字虽然不好写,但是社会问题更需要每一个利益相关的社会成员的共同援助才可以唤起更高的社会关注程度。正如法律专家所说的,中国关于艺术作品、文学作品保护的部门法规法条有很多,但是艺术家却不懂得用,这与艺术界向来散漫、不讲秩序的习惯是由直接原因的。
政府的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虽然近几年也逐渐认识到现当代艺术在中国文化产业建设中的“重量级”意义,然而他们依然忽视现代艺术在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年中经济和文化巨变对民众的思想、物质生活造成巨大冲击而充满矛盾的社会中,对各种矛盾和痛苦的揭示和折射,进而抚慰观众心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透镜般的作用。不能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艺术管理制度,维护艺术市场的有序发展,政府的这个失误不仅导致了大量“国宝”的向外流失,也使得当代艺术这一巨大的文化产业市场在没有良好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无序甚至畸形发展,助长了艺术侵权事件的屡屡发生。
隐患险于明火。“刘向东状告嘉德国际拍卖行”的事件并非偶然,也并不孤立。过去的几年内不断有艺术作品的侵权新闻发生,引起艺术界的阵阵聒噪,比如说1999年蔡国强参加第四十八届威尼斯双年展的作品《威尼斯收租院》引发关于《收租院》著作权的问题(没有形成诉讼);1989年在中国美术馆发生的枪击作品《对话》,因为没有现场公证而遗留了一场延续至今的著作权口水战;《为无名山增高一米》也因为中国没有严谨合理的对行为艺术作品及作品的照片保存介质的保护规定,而被复制;等等。这几个事件只是刚好因为当事人的觉醒才浮出水面而已。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只是那些艺术家依然在沉默,因为他们知道喊出来也不能被救助,或者说他们根本就不信任当下的艺术法律制度。这种由于制度的落后与缺陷造成的艺术家对法律和制度的不信任,才是中国当代艺术环境面临的真正的困难。
要解决这种矛盾,除了政府从国家整体民主法治制度的改革入手,在促进文化艺术产业领域的秩序建设以外,艺术家自身观念的转变才是更重要的。我们要建立艺术法律新秩序,首先必须从思想上改变对法律判断的看法,法律做出的判定只是实事判断而非道德判断,对于一些是非难辨的纠纷来说,要接受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方式。要认识法律在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要加强自己的法律基础知识;其次,要培养需求型人才,主要是跨学科的综合性人才;最后,也是很重要的就是,可以引进基金会制度,设立专门研究艺术品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专项基金,用来培养专业人才、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利。刘向东已经对这一点有了深切的认识,他说这次打官司不是为了钱,但是如果胜诉,他将把所得赔偿钱款,捐献出来,成立一个艺术与法的基金会,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本文参加”新艺术,新批评:新一代批评家论坛”的论文)
本文曾发表于《画刊》第9期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立场,也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价值判断。
- 在梦开始的地方生根开花2022-06-02
- 雅昌快讯|内地最贵西方艺术品!莫奈《睡莲2021-11-28
- 雅昌快讯|中国嘉德2021秋拍:毕加索《戴帽2021-11-28
- 好茶醉知音——陈国义老师藏茶与制茶精选丨2021-11-27
- 张伯英题跋明拓本《北魏鲁郡太守张猛龙碑》2021-11-27
- 全景再现中国当代艺术40年之宏大图景(三)2021-11-27
- 全景再现中国当代艺术40年之宏大图景(二)2021-11-27
- 全景再现中国当代艺术40年之宏大图景(一)2021-12-01
- 丝桐金声——名家藏珍古琴萃选丨中国嘉德202021-11-27
- 翠色瑰宝,珍罕满绿翡翠蛋面亮相秋拍丨中国2021-11-27
艺术号作家
- 奥岩
- 蔡万霖
- 曹兴诚
- 陈孝信
- 陈建明
- 陈 曦
- 陈晓峰
- 陈东升
- 邓丁三
- 杜曦云
- 段 君
- 冯家驳
- 陈 墨
- 郭庆祥
- 杭春晓
- 何桂彦
- 何光锐
- 胡 人
- 孔达达
- 廖廖
- 黄 专
- 季 涛
- 冀少峰
- 贾方舟
- 贾廷峰
- 李国华
- 李公明
- 李小山
- 王正悦
- 刘幼铮
- 刘尚勇
- 帽哥
- 刘双舟
- 刘九洲
- 刘礼宾
- 刘骁纯
- 刘 越
- 林明杰
- 鲁 虹
- 吕 澎
- 吕立新
- 马学东
- 马 健
- 彭 德
- 彭 锋
- 邵玮尼
- 沈语冰
- 水天中
- 宋永进
- 孙振华
- 孙欣
- 陶咏白
- 佟玉洁
- 王春辰
- 王栋栋
- 王端廷
- 王凤海
- 王 萌
- 王南溟
- 王小箭
- 吴念亲
- 西 沐
- 夏可君
- 夏彦国
- 徐子林
- 姚 谦
- 杨 卫
- 一西平措
- 殷双喜
- 尹 毅
- 尤 洋
- 于 洋
- 岳 峰
- 张 辉
- 张翛翰
- 战 平
- 赵 力
- 赵 榆
- 周文翰
- 朱浩云
- 朱绍良
- 朱万章
- 史金淞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博客·论坛热点

-
高校美术实践教育的当...
高校美术实践教育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的发展几乎是不尽如人...详情
- 责任编辑:杨晓萌
- yangxiaomeng@artron.net
- 010-84599337-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