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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艺术品市场管理之我见

作者:李延声 2006-03-13 11:00:29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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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近十年来,艺术品投资收藏日渐繁荣。但是,艺术品交易市场赝品泛滥,也蕴藏着诚信危机。目前的艺术品市场上赝品横行已经不再是秘密,而一些拍卖公司重利轻义,成为造假者的帮凶。例如,黄胄先生的《叼羊图》是他1983年为中南海国务院会议室创作的,黄胄先生仅作此一幅作品,当时我也应邀为中南海作画,所以黄胄夫人郑闻慧和我都是此画的历史见证人。该画目前还挂在原处,我们从未知道黄胄先生画过第二幅《叼羊图》。但是在拍卖市场上无来由的所谓《叼羊图》却以800万元人民币拍卖成交!如果不从法律制度上对艺术品市场进行规范,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广大著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中国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内商品市场的打假力度也不能说不大,为什么对艺术品市场的打假难以取得成效呢?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艺术品打假举证难,成本高,这是由于艺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真伪的鉴定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技巧;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缺位,使得应该为出现赝品负责的机构或个人得以轻松地摆脱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适用于艺术品买卖,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适用《消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双倍返还规则。这使得违法者造假成本低,造假活动泛滥。因此,我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规范艺术品市场:

  一、建立原创作品的自愿登记制和交易强制登记制

  艺术品所有权的保障可以通过登记制来实现。在此基础上,如果产权所有者欲转让其产权,则必须对交易进行登记,以便于对原创作品进行跟踪。在信息网络化的时代,可以借助建立官方网站的形式进行网上登记,降低艺术品产权保护的成本,并为民间打假和维护艺术品的产权提供激励。同时也为艺术品购买者提供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方便其确定艺术品的真伪。

  二、明确新闻媒体连带民事侵权责任

  有些新闻媒体见利忘义,例如某家报纸公然刊登假冒我之名临摹黄胄先生作品《洪荒风雪》,为赝品拍卖推波助澜。对有些媒体故意为假画出笼提供帮助的,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临摹品披露制,既能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需求,又可解决临摹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临摹品也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所以法律应保护其合法的市场流通,但不能以临摹品假冒真品,更不能假冒他人的名义标注临摹品的作者。对以交易为目的的临摹品要规定详细的披露制度,在标明其为临摹品后才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这样,一方面可以理顺原创作品和临摹品的著作权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活跃艺术品的创作和交易,提高社会对艺术品的收藏鉴赏水平。

  四、完善艺术品交易的法律制度

  首先,修改《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拍卖行有谨慎鉴定拍卖品以保证其真实性的义务。如果拍卖行因故意、重大过失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赝品按真品进行拍卖,则购买者不但有权要求退还赝品,还有权要求出卖者和拍卖行就购买价款承担双倍的连带返还责任。如果购买者另有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出卖者和拍卖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参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艺术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罪和著作权法中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参与制作、出售赝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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