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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瓷有瑕疵买家拒付法院支持

2006-03-03 09:44:26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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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某在拍卖行买受一对古瓷器后,发现有修复痕迹,为此拒付成交款。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鲁先生的诉请。
  
  2004年11月,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受安先生委托,拍卖一对清康熙釉里三彩双龙戏珠纹观音樽,鲁某最终以23万元的价格拍得。在将拍品带回家后,鲁某发现这两件瓷器有不少疑点,遂拿去博物馆向有关专家请教,结果鉴定意见为:“该两件器物品均残,都经后人裁截后镶嵌铜镀金立体纹饰伪装,两件器物底部也均有破损和破裂,镶以铜镀金纹饰作座装饰。”鲁某遂以拍品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那笔成交款。

  瓷器委托人安某因未收到成交款,便将敬华公司和鲁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拍卖成交款及逾期利息,并赔偿公证费和翻译费人民币2.4万元、日币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博物馆鉴定意见,可认定该拍品存在瑕疵,但在拍品图录说明上未予告知,且安某和敬华公司均未对该拍品作出有效的免责声明,故应对鲁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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