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零受理”不全是坏事
环保部直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近日透露,去年该联合会在全国提起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为由未予立案。虽然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法院“零受理”却让环境公益诉讼遭遇了“倒春寒”。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合?先看与环保有关的法律。去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省级地方分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垄断权”,受到了舆论的质疑。去年10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被修改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尽管三审稿的这一规定仍存在争议,但中华环保联合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环保法修正案三审稿去年10月未表决通过,需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暂未能在环保法中“兑现”。回头再看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仅载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相当于尚无“法律规定”,于是法院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不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认可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的这种态度比较消极,不利于以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环保,但从法律角度看又并无不妥。
据悉,自2009年提起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并获胜诉以来,此后3年多时间里,中华环保联合会又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案件均已结案,法院全部认可了其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之前,法院便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灵活处理(这有利于以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环保);在新民诉法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法院因为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未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反而不便认可其主体资格。应该说,之前法院的灵活处理是没有问题的,现在法院严格依法处理,同样也是没有问题的。
进而言之,新民诉法第55条的规定也没有问题,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基本立法宗旨也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这两个法律的衔接上—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应尽快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使其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这样,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判断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并决定是否受理。
去年环境公益诉讼“零受理”,从以公益诉讼推进环保的角度看不是好事,从以“诉讼难”倒逼法律完善的角度看,又不都是坏事。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应尽快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倒春寒”不能拖得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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