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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立法保护秦始皇陵

2005-06-01 13:58:53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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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范围:秦始皇帝陵内外城遗址、秦俑陪葬坑和五砂厂修陵人墓地、赵背户村修陵人墓地、砖房村陪葬墓区、铜禽坑等已发现遗址所在的区域及其外延 保护措施:保护区内禁止七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张浩)作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秦始皇陵的保护引起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记者从昨天上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获悉,我省已决定立法保护秦始皇陵,并开始对《秦始皇帝陵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秦陵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条例(草案)》,秦始皇帝陵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界限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秦始皇帝陵区的保护范围包括:秦始皇帝陵内外城遗址、秦俑陪葬坑和五砂厂修陵人墓地、赵背户村修陵人墓地、砖房村陪葬墓区、铜禽坑等已发现遗址所在的区域及其外延。

  随着文物考古的发现,也不排除在陵区内外新发现遗存的可能,草案还规定,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陵区内外新发现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遗存,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需要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保护区内禁止七种行为

  按照既保护文物又不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且维护当地居民利益的思路,根据省政府的保护规划,草案将秦始皇帝陵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以突出保护工作的重点范围,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体现对不同区域文物遗存保护力度的差异。保护范围内严厉禁止七种行为:一是打井挖渠、挖砂取土、修墓立碑、破坏植被、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焚烧、野炊;二是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三是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是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五是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活动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六是修建人造景点;七是设置户外广告。

  对于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六、七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影响遗址风貌建筑要拆除

  在秦始皇帝陵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位置、高度、风格、色调等必须与陵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对保护范围内已建的影响文物遗址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人造景点,应当依法拆除。保护范围内与文物无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庄,应当在省、市人民政府组织下逐步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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