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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几道坎儿
作者:陈念 2005-04-08 08:50:00来源:云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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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1997年下发的通知于最近在北京开始率先实施。虽然规定已有8年,但不少企业、收藏者还是感到突然。
“同以往一样,我的藏品在拍卖会上拍出,可拍卖结束后却莫名其妙地冒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藏者周先生收藏的一件青花瓷在京城3月中旬举办的一场拍卖会上易手,当他兴致勃勃欲取回自己的拍卖所得时,却被告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让他颇感惊讶和不解。
来得有些突然
事实上,惊讶的人不止周先生一人,很多卖家甚至拍卖行都觉得太突然了。日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了艺术品市场关注的热点。据了解,众多拍卖企业对“通知”表示支持,但因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让拍卖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感到棘手。
“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即扣除参与拍卖的成本后,按照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计征3%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规定已有8年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此“通知”,是根据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北京市拍卖市场实际情况,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的规定。
一些人士、一些媒体认为,此次艺术品拍卖引发税收新举措,与北京拍卖市场书画作品、古玩的拍卖火爆以及拍卖成交额迅速增长有关。据有关媒体报道,去年北京市通过拍卖形式成交的艺术品收入已经达到近40亿元。“通知”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无法确定原值拍卖品的拍卖收入合理合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些业界人士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京城一家拍卖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征收拍卖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让人有些措手不及,可用‘突如其来’4个字来形容,但从长远看,是有必要也是非常有利的,这与艺术品拍卖的火爆没有必然的联系。”
据他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7年就下发了相关“通知”。但由于拍品的原值不好确定,给拍卖行代扣个人所得税制造了很大障碍。因此迟迟未能执行。“此次北京地税局在‘通知’中则明确了按3%的费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让征收工作相对简单明了了。”这位负责人说。
税法遭遇合同法
按照“通知”的规定,“通知”自3月9日起开始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我很支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举措,但征收得太突然了。”收藏者周先生解释说,当初与拍卖行签定《委托拍卖合同》时,并没有下发此“通知”,因而在所签署的合同中也没有相应的约定。如果拍卖行代扣代缴,卖家会依据合同向拍卖行“示威”的。
“通知”的下发也让拍卖企业有些为难。据了解,北京拍卖行业协会不久前还特意组织了北京地区部分拍卖企业进行座谈,许多企业认为拍卖行业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在实施中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熟悉拍卖行业的人士都知道,每次拍卖会拍品的征集都需要半年以上的提前量,目前京城各拍卖企业都完成了春季拍卖会的拍品征集工作,秋季拍品征集工作也已开始,显然他们与卖家之间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中,都没有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横空出世让拍卖行有些为难:不征不合法,可想征又没有与委托人事先约定。对于一场大型拍卖会来说,拍卖行要与几千个委托人进行沟通,工作的难度很大。”在拍卖行工作的张女士对记者说。
为了便于操作,一些拍卖企业建议此次北京地税局出台的“通知”的执行日期划定在2006年1月1日起为宜。
拍品原值不好定
据介绍,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所得,按税法有关规定,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拍品原值审核也成了难题。
北京荣宝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刘尚勇认为,拥有物品的卖家主要以古玩、字画居多。而这些物品的来源渠道很多,有购买的,也有祖传和赠送的等等,而持有证明拍品价值合法凭据的几乎没有。拍卖行很难审核原值,又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呢?
“即便有客户提供原始凭证也很难确定。”一位长期从事艺术品拍卖的王先生认为,凭据有时也真假难辨。很多凭据就是上次买卖的发票,但发票都只是简单记录。他还举例说,齐白石的作品大多以花卉、草虫为题材,在给作品定名时,也大多称为《花卉》、《草虫》,发票上也会这样记录,到底是哪幅《花卉》、哪幅《草虫》就很难说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税收风险。”
华辰拍卖公司总经理甘学军认为:“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有关部门在出台有关政策时,最好制订单一标准,一个费率最好,这样简单明了、便于操作。”
此外,不少收藏界人士在看到有关报道后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中国收藏家协会书报刊委员会副主任秦杰是一位历史资料收藏家,也时常通过拍卖进行藏品交易。他认为,此次征税的范围表述不清,文件提到对“古玩、字画等收藏品”的拍卖征税,其中,收藏品就很难界定。一些解放后的老期刊、旧照片怎么算?这些东西在地摊上很多,上了拍卖会就要征税?另外还有人提出,一些当代工艺品、仿古家具是否也要征税,都应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说法。
北京率先垂范
在北京拍卖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座谈会上,一些企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条件适当时,明确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企业人士认为,由于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一直都没有展开,此次北京市范围内单独执行,很可能会影响拍品的流向。这将对北京地区产生明显影响。
“现在是卖方市场说了算,你对卖家征收税,他们就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势必会导致拍品流失。”甘学军认为,税收是件大事,出台政策前需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否则就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鼓励艺术品流通,避免私底下流失,也便于操作,一些拍卖业内人士还建议,是不是应该向买家征收相应的税,而不是卖家。
上海的一位市场人士则认为:“应该鼓励文化事业的发展,艺术品市场刚刚起步,还需要大力扶持。”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助这个新兴行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他还建议是不是可以考虑把征收的费率降至2%甚至是1%。“国外对投资、收藏艺术品都有很优惠的政策,甚至会减免企业的一些税。我们为什么不能呢?”
请浏览专题内容:拍卖征收个人所得税 谁能得利?
“同以往一样,我的藏品在拍卖会上拍出,可拍卖结束后却莫名其妙地冒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藏者周先生收藏的一件青花瓷在京城3月中旬举办的一场拍卖会上易手,当他兴致勃勃欲取回自己的拍卖所得时,却被告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让他颇感惊讶和不解。
来得有些突然
事实上,惊讶的人不止周先生一人,很多卖家甚至拍卖行都觉得太突然了。日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了艺术品市场关注的热点。据了解,众多拍卖企业对“通知”表示支持,但因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让拍卖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感到棘手。
“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即扣除参与拍卖的成本后,按照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计征3%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规定已有8年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此“通知”,是根据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北京市拍卖市场实际情况,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的规定。
一些人士、一些媒体认为,此次艺术品拍卖引发税收新举措,与北京拍卖市场书画作品、古玩的拍卖火爆以及拍卖成交额迅速增长有关。据有关媒体报道,去年北京市通过拍卖形式成交的艺术品收入已经达到近40亿元。“通知”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无法确定原值拍卖品的拍卖收入合理合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些业界人士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京城一家拍卖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征收拍卖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让人有些措手不及,可用‘突如其来’4个字来形容,但从长远看,是有必要也是非常有利的,这与艺术品拍卖的火爆没有必然的联系。”
据他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7年就下发了相关“通知”。但由于拍品的原值不好确定,给拍卖行代扣个人所得税制造了很大障碍。因此迟迟未能执行。“此次北京地税局在‘通知’中则明确了按3%的费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让征收工作相对简单明了了。”这位负责人说。
税法遭遇合同法
按照“通知”的规定,“通知”自3月9日起开始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我很支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举措,但征收得太突然了。”收藏者周先生解释说,当初与拍卖行签定《委托拍卖合同》时,并没有下发此“通知”,因而在所签署的合同中也没有相应的约定。如果拍卖行代扣代缴,卖家会依据合同向拍卖行“示威”的。
“通知”的下发也让拍卖企业有些为难。据了解,北京拍卖行业协会不久前还特意组织了北京地区部分拍卖企业进行座谈,许多企业认为拍卖行业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在实施中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熟悉拍卖行业的人士都知道,每次拍卖会拍品的征集都需要半年以上的提前量,目前京城各拍卖企业都完成了春季拍卖会的拍品征集工作,秋季拍品征集工作也已开始,显然他们与卖家之间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中,都没有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横空出世让拍卖行有些为难:不征不合法,可想征又没有与委托人事先约定。对于一场大型拍卖会来说,拍卖行要与几千个委托人进行沟通,工作的难度很大。”在拍卖行工作的张女士对记者说。
为了便于操作,一些拍卖企业建议此次北京地税局出台的“通知”的执行日期划定在2006年1月1日起为宜。
拍品原值不好定
据介绍,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所得,按税法有关规定,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拍品原值审核也成了难题。
北京荣宝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刘尚勇认为,拥有物品的卖家主要以古玩、字画居多。而这些物品的来源渠道很多,有购买的,也有祖传和赠送的等等,而持有证明拍品价值合法凭据的几乎没有。拍卖行很难审核原值,又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呢?
“即便有客户提供原始凭证也很难确定。”一位长期从事艺术品拍卖的王先生认为,凭据有时也真假难辨。很多凭据就是上次买卖的发票,但发票都只是简单记录。他还举例说,齐白石的作品大多以花卉、草虫为题材,在给作品定名时,也大多称为《花卉》、《草虫》,发票上也会这样记录,到底是哪幅《花卉》、哪幅《草虫》就很难说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税收风险。”
华辰拍卖公司总经理甘学军认为:“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有关部门在出台有关政策时,最好制订单一标准,一个费率最好,这样简单明了、便于操作。”
此外,不少收藏界人士在看到有关报道后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中国收藏家协会书报刊委员会副主任秦杰是一位历史资料收藏家,也时常通过拍卖进行藏品交易。他认为,此次征税的范围表述不清,文件提到对“古玩、字画等收藏品”的拍卖征税,其中,收藏品就很难界定。一些解放后的老期刊、旧照片怎么算?这些东西在地摊上很多,上了拍卖会就要征税?另外还有人提出,一些当代工艺品、仿古家具是否也要征税,都应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说法。
北京率先垂范
在北京拍卖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座谈会上,一些企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条件适当时,明确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企业人士认为,由于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一直都没有展开,此次北京市范围内单独执行,很可能会影响拍品的流向。这将对北京地区产生明显影响。
“现在是卖方市场说了算,你对卖家征收税,他们就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势必会导致拍品流失。”甘学军认为,税收是件大事,出台政策前需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否则就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鼓励艺术品流通,避免私底下流失,也便于操作,一些拍卖业内人士还建议,是不是应该向买家征收相应的税,而不是卖家。
上海的一位市场人士则认为:“应该鼓励文化事业的发展,艺术品市场刚刚起步,还需要大力扶持。”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助这个新兴行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他还建议是不是可以考虑把征收的费率降至2%甚至是1%。“国外对投资、收藏艺术品都有很优惠的政策,甚至会减免企业的一些税。我们为什么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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