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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间艺术维权第一案” 民间艺术需保护

2011-01-16 20:44:22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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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后,刘思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思智认为,《滨州民间剪纸》一书是汇编作品。作为汇编作品的作者,张洪庆仅对书中汇编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享有著作权。素材本身的著作权属于作品作者,张洪庆对汇编素材不享有著作权,自己使用部分素材不侵犯张洪庆的著作权。自己在两本书中引用了《滨州民间剪纸》一书的部分文字属实,但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行为。

  本案涉及民间艺术保护的几个问题,成为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一是对于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是否拥有著作权?二是由于民间艺术的研究者很多,对于同一研究对象,文字上难免会出现雷同,是否属于侵权?三是涉及民间艺术作品的侵权,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滨州民间剪纸》是作者在对大量民间剪纸进行收集、研究、筛选后,系统地以图集形式介绍滨州地区民间剪纸艺术,独立创作完成的一部汇编作品。张洪庆将收集的剪纸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论述,汇编过程中,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由于选择范围有限,同是研究民间剪纸的书籍,可能会出现雷同,但不说明抄袭不可避免。基于借鉴而出现的一致之处与基于抄袭而字字相同是有区别的。法院认定,《黄河三角洲民间美术研究》有2000字和35幅照片出自《滨州民间剪纸》,《滨州剪纸民俗》中有1000字和165幅照片出自《滨州民间剪纸》,均构成了侵权。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参照侵权方获利或者被侵权方的损失来确定。而在本案中,张洪庆没有提供被侵害所遭受的具体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刘思智侵权获利的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涉案书籍的内容,侵权方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额40000元。省高院认为,在本案中这一数额比较合适。最后,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业界广泛关注的这一民间艺术侵权案尘埃落定,但关于民间艺术的保护问题才刚刚引起人们的关注。省城律师张磊认为,大量的民间艺人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如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戏曲作品、表演作品等。但由于多数民间艺人缺乏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等原因,往往被随意侵权而得不到制止。对于研究民间艺术的作品,也往往被认为作者只是起到了搜集整理作用,对于内容本身可以随便引用。这种错误的观点,也导致研究民间艺术的作品屡屡被侵权。他说,对于民间艺术作品及研究民间艺术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值得全社会重视和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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