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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发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01-07 11:13:43来源: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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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促进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制订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鼓励、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

  (四)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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