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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发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01-07 11:13:43来源: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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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

  (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

  第九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符合以下条件,且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可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

  (四)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五)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

  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的单位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撤销其所得称号。

  第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如需修编规划、变更或扩展建设项目,须按原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十五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实施遗址公园规划;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运营报告。

推荐关键字:文物 文物保护 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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