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投资的维权困境
尽管天气已经入冬,但艺术品市场的各类秋季拍卖才刚刚拉开帷幕。一项最新调查显示,艺术品价格指数在最近的10年里,创下近11%的年收益率,被不少收藏者评价为仅次于黄金的投资品种。然而,很多艺术品投资者自己并不是艺术品收藏的专业人士,不具备鉴别真伪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质疑竞买来的拍品是“赝品”、“仿品”而产生的争议并不鲜见,由此也引起了人们对拍品真伪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热议。
拍卖是特殊的买卖行为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交易活动,它采用卖方委托、公示拍品、当场竞价、落槌成交的一系列惯常固定做法来完成买卖交易。我国现行《拍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形式,拍卖标的真伪鉴定一直是难题。特别涉及特殊商品方面,如瓷器、字画等艺术品,其不同于一般物品,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科学的标准对其进行鉴定。鉴定艺术品的真伪及价值等没有固定的判断标准,鉴定结论与鉴定专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文史素养、美学修养、阅读和查阅大量鉴赏史料及丰富的鉴赏经验息息相关,主观性很强。
瑕疵告知义务和特别免责条款
为规范拍卖行为,《拍卖法》规定了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告知义务。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在拍卖人、委托人未尽拍卖标的来源及瑕疵告知义务,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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